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提起并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刑事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条件:
1、各级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院对各级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2、最高检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提出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