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单位不发高温费,你可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规和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